來源:
http://free.abri.gov.tw/gbook.php有關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電梯,係規定於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」中之第四章「昇降設備
」,
其條文規定請詳本網站。至於人數等是否有規定,說明如下:
1.人數並未規定,惟昇降機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,且梯廂深度不得小於135公分;
集合住宅昇降機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,且梯廂深度不得小於125公分。
2.昇降機速度並未規定,惟昇降機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,不得少於5秒鐘。
3.除前述規定外,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縣市政府得制定建築管理自治事項,
所以縣市政府是否另有其他規定,請洽詢各該縣市政府。